中共通辽市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驻市中区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通辽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五个结合”,促进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扩大招商促进投资,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保障政策
(一)加大土地供给。对主导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土地折价入股。对于制造业、会展业、物流业等重点产业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支持国有平台公司以土地、建设厂房折价入股,国有投资收益部分最高可全额以增资入股形式投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分期缴纳出让金。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挂牌拍卖成交10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在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四)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支持。支持社会资本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荒漠化土地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工业用地出让不收取交易费。
二、税费优惠政策
(六)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017〕43号)执行。
5.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规定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加计摊销。
(七)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从事改善民生、高新技术、推动区域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转型升级、节能环保、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支持三农三牧、发展文化旅游教育体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即征即返和直接减免的形式,按照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要求享受税收优惠。
(八)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链重点项目,在建设期内或投入运营前,原则上市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国家、自治区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收取。
(九)降低实际交易税费。鼓励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盘活符合政策要求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充分用好现行税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好“放管服”和“三去一降一补”的各项政策降低税费。
(十)减免耕地占用税。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报批后给予减免。
三、财政扶持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亿元以上的新增工业项目,投产后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净收益。
(十二)重资产建设支持。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3.为企业配套提供白领公寓、蓝领公寓,租金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收取;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总部经济支持。引进当年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到通辽设立总部,合同约定在我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5年的,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财政每年给予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年度为本级财政贡献额的70%。
(十四)技改资金补贴。投产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自技改项目投产年度起3年内,财政每年给予企业技改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年度为财政贡献额的5%。
(十五)物流成本补贴。新落户的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在地方税务收入额度内给予货物物流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物流运输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十六)促进产业提质升级
1.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5.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良种”,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7.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按照1万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给予资助。
(十七)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新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四、电力支持政策
(十八)扩大直购电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电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符合国家环保等先进技术标准,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铝镍硅新材料、蓝宝石、特种硅砂等行业生产用电,新能源汽车充电、风光电供热用电,优先实施大用户直购电。
(十九)实施电价补贴。对云计算、大数据、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电价补贴,在享受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对生产用电给予每千瓦时不超过0.03元的补贴。
五、金融服务政策
(二十)企业上市挂牌补贴。对国内首发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具体按《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执行)。对外阜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标准按该企业上市类别进行补贴。
(二十一)加大产业基金扶持。设立肉牛、蒙医药、非公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基金,用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创业、创新。
六、营商环境政策
(二十二)降低投资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不设任何显性或隐性限制条件,鼓励民营资本以PPP、股权投资、委托运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二十三)优先配置资源。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配置煤炭资源。对延长产业链的企业、项目,优先配置水、风、太阳能等资源。
(二十四)提供用工服务。针对招商企业所需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市旗两级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属于“五类人员”培训的,所需资金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五类人员”以外培训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筹资解决。
七、人才引进政策
(二十五)推动科技创新。来我市新办企业,对项目的相关管理、技术、科技人才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29号)执行。
(二十六)补贴启动资金。对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团队在我市新创办企业的,按照通辽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规定,给予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启动资金。
(二十七)实行税收补助。对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的高端人才,前5年每年财政给予补助,额度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对引进企业的高层管理、高级技师等人才,前5年每年财政给予补助,额度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二十八)建设人才公寓。采取多种渠道方式提供人才公寓,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和领军人才标准的国内外高端人才可入住人才公寓,并根据通辽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类别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也可享受政府租人才用、公租房等政策待遇。
(二十九)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市内公立中小学幼儿园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并享受市内公立医疗机构专门窗口挂号、优先专家诊疗、优先交款取药等医疗保障服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安排免费体检和休假。
(三十)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于急需引进的蒙药、金融、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领域人才,按照通辽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执行。
八、九大产业链扶持政策
(三十一)绿色生态农牧业
1.在我市投资农业高科技节水设施设备生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对年产值过10亿元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决策管理层领导。
(三十二)玉米生物产业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玉米生物企业实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保障企业稳定的动力供应,降低动力成本。
2.对年产值过2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决策管理层领导。
3.鼓励玉米深加工企业与玉米种植大户签订订单,建立“企业+基地+农户”模式,保障稳定的玉米原粮供应。
(三十三)铝镍硅新材料产业
1.积极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建设,为铝镍硅新材料产业发展打造低电价优势。
2.以通辽市地产电解铝为主要原料,生产单(双)零箔等高附加值铝深加工产品的企业,按转化电解铝产品为基数给予50元/吨补贴。
3.对生产蓝宝石、镍基合金材料、碳化硼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材料加工企业实缴税金正增长的,在享受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给予每千瓦时不超过0.03元的电价补贴。享受自治区相关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项电价补贴。
4.蓝宝石深加工企业以通辽市生产的蓝宝石晶体为原材料进行深度加工成为产品部件的,给予50元/吨的补贴。
5.对年产值过5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决策管理层领导。
(三十四)肉牛产业
1.对全市养母牛达到10头及以上、年育肥出栏自繁公犊5头以上的母牛繁育户,优先落实肉牛产业发展基金贷款。
2.对年养殖肉牛3万头以上,并年屠宰加工肉牛1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优先落实肉牛产业发展基金贷款。
3.对牛冷配所需设施设备更新及进口种牛进行补贴。
4.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将全市饲养乳肉兼用型西门塔尔母牛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合作社、嘎查村,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5.对养殖户购置肉牛养殖所需畜牧业机械,按照补贴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国家农机补贴。
(三十五)现代蒙医药产业
1.对通辽市辖区内进行蒙医药研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研发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接蒙药新药成果并投产,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新药证书持有者到通辽市合作投产新药或企业、个人以入股形式开发通辽市药企闲置蒙中药品文号并上市销售,单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双方各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与蒙中药民间验方、秘方、协定处方持有人合作,产品投放市场后,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持有蒙医药研发成果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参股合作,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合作双方各50万元奖励。
5.对开展蒙中药材、中药配方颗粒、蒙药单方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提升研究后被权威部门颁布实施的单位,每个项目补贴2万元。
6.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投产,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十六)煤化工(乙二醇)产业
1.按最低价格供给煤化工企业及下游项目所需水资源。
2.新建乙二醇下游项目投产后,在享受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给予每千瓦时不超过0.03元的电价补贴。
3.以现有煤化工主要产品为原料延伸产业链条,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投产后给予决策管理层200万元奖励。
4.保障重点煤炭加工企业的煤炭供应。
(三十七)沙产业
1.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建设和产品贮藏、深加工的,在投资和建设阶段,对高新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奖励标准参照其年度为本级财政的贡献额度。
2.凡纳入国家和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和产品深加工的单位及个人,同标准享受国家和地方项目资金补助。
3.沙地旅游企业电价标准,按一般工商业类别执行。
(三十八)会展业
1.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大型会展场馆、四星级(含)以上酒店项目,建成使用并取得评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的,建成使用并取得评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和五星级及以上酒店,建成使用并取得评级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以上三类情况的具体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和市本级按照税收分成比例予以落实。
2.对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境外博览会、投资洽谈会企业,在自治区对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的补贴。
3.对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专业会展的企业,展位在3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每个展位补助500元;举办其他大型会展,展位在200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
4.对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且持续稳定经营的知名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3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十九)文化旅游产业
1.文化体育旅游各类健身休闲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2.运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自驾车露营地、体育特色小镇、体育旅游项目、体育休闲品牌赛事及特色健身休闲相关设施及项目给予必要资助。
3.凡组织和接待市外游客来我市旅游,入住1晚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我市旅游景区的,市外组团社年累计组织量达到20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地接社年累计接待量达到30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旅游包机人数100人及以上,一次性奖励包机企业2万元;组织一列旅游专列人数达400人及以上,一次性奖励组织单位3万元;组织自驾游团队,车辆在30辆以上,一次性奖励组织单位1万元。
4.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5.凡被命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并不给予重复奖励。
九、加强企业家培育
(四十)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实施市级领导包联机制,加大优秀企业家培育支持。对新成立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的市内民营企业,年上缴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一)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市旗两级分层分类组织,每年组织100名以上的企业家,到国内发达地区、著名高校、专业机构和高端论坛开展培训、研修,提升企业家创业创新、决策管理、市场开拓和行业竞争能力。
(四十二)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全覆盖。建立民营企业注册与党建的辅导同步机制,把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到每一个民营企业。建立全市党员干部“三不准、三公开”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创新招商服务机制
(四十三)建立“五个一”服务机制。对重点招商项目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组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机制,实行项目对接推进、签约谈判、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全程跟踪“保姆式”服务,实现“企业投资、政府服务”“企业搞建设、政府办手续”,让企业高兴来、鼓劲干、发展好。
(四十四)建立“2+9+1”联席机制。“2”即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总责,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联席工作机制落实,推进重点招商项目签约落地;“9”即包括市开放办、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商务、安监、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1”即重点项目选址所在旗县市区政府分管项目领导或园区负责人。针对重点招商项目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采取集中联合审批、一次性办结等措施,集中办理用地、环评、安评、能评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压缩项目审批办理时限,限时办结,确保项目如期签约、开工建设。项目签约、建设进展情况按季度通报。
(四十五)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负面清单、收费清单等管理制度,实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实现审批、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让企业“一事最多跑一次”。
(四十六)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招商引资实绩实行月度通报、季度拉练和论资排位,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倒逼各地、各部门自我加压、比学赶超。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个企业具备享受多项支持政策的条件时,按较高者执行,不重复享受同类相关政策。如国家、自治区及部门政策比此更优惠者,可按更优惠者实行。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在享受本政策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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